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进行机动车登记手续。日前,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案件,因死者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牌、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去年,王某驾驶无牌照变型拖拉机沿归仁镇潼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圩村路段,超车时刮到由黄某某驾驶(无驾驶证)的无牌照的手扶拖拉机,造成黄某某受伤,黄某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此前,黄某某曾在人保泗洪支公司处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一份,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残疾5万元,意外医疗35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签发保险单(200848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黄某某的亲属在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后,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该保险卡所附保险条款中约定,如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且黄某某已在该保险卡签名确认其已明了相关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并一直持有该保险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审验等管理职权。驾驶农用拖拉机必须持有农机主管部门发放的驾驶证,否则即视为没有相应的准驾资格。黄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农用拖拉机,即符合双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情形,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即可免除其保险责任。故泗洪法院依法驳回黄某某亲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