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出现满足了人们聊天的需求,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相比QQ来说,微信更容易使人上当受骗。微信可以根据地理定位,“摇一摇”后找到“附近的人”、“300以内”、“500以内”。它大大增加了陌生好友的见面机会,以最快的速度实现了由虚拟世界到现实世界的聊天转变。但如果使用不当,就成了不法分子犯罪利用的工具。近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不法分子利用微信进行诈骗、强奸的刑事案件。

 

“微信”引来了强奸犯

 

在我市开发区某酒店上班的女孩小慧,在她的手机上安装了“微信”,以方便与朋友聊天。20145月的一天,小慧收到了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短信上说:“是小慧吗,你不要问我是谁,现在给我打电话,我手上有你的裸照。如果你不找我的话,我就把这些照片发到网上去”。惊慌失措的小慧不知怎么回事,与这个人进行了联系。原来,给小慧发短信的是在徐州某汽车4S店干汽修工的彭某,彭某使用“微信”查找新朋友的功能,找到了小慧的微信号,并查到小慧的手机号。得知小慧是个女孩,彭某就给小慧发了短信。当晚,彭某骑摩托车接到了小慧,以带小惠去删除裸照为由,将小慧带至其租住处。小慧提出要看裸照,彭某威胁小慧说:“你想要照片,就得和我发生关系后才给你删”。就这样小慧被彭某强奸了。经本院审理,以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微信”聊来了诈骗犯

 

在我市开发区某公司上班的女孩小张,刚买了一辆新的菲亚特轿车。20143月,小张通过手机上的“微信”认识了男青年李某。交往了一个多月,感觉不错。4月的一天中午,李某给小张打电话,说想小张了,要来接小张下班。考虑到刚刚交往,小张就让李某在公司外等候,李某提出想在小张的汽车里等,小张没多想,就把车钥匙交给了李某。过了一会儿,李某给小张打电话说,小张的同事总是看他,他不好意思,想把车开到厂门口等,小张就同意了。下午两点半左右,小张从办公室窗户看大门口没有她的车,就给李某打电话,李某说洗车去了。下午三点左右,小张又给李某打电话,李某说马上就回来。小张在厂里等到晚上七点左右,李某也没有回到厂里,再打电话,李某的手机就关机了。后李某通过微信与小张联系,告诉小张说他欠别人的钱,车让其抵押了4万元还账了。愤怒的小张急忙报警。原来,李某因为拖欠别人的钱,一直被追债。李某就想弄点钱还债,后通过微信认识了小张,得知小张有一台索亚特轿车,李某就动起了用小张的车抵押还钱的念头,于是就发生了前述的一幕。经审理,本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通过大量的案例、事实看出,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与安全隐患,使得人们希望通过“微信”结交新朋友,填补精神空虚。但“微信”,只可微信,不可全信。在使用“微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正确使用“微信”,才是使自己不会“受伤”的硬道理。“用之恶则恶,用之善则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