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的订单,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是昆山某材料科技公司很困惑,自己的订单被解除了,对方却为何不用赔偿损失?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6月,山西某公司向昆山某材料科技公司发送订单,要求采购总价120万元的金线及金粒。双方对交易单价,产品纯度、重量规格、尺寸均作了明确约定,并约定款到发货。随后,山西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也收到了相应产品。20136月,山西公司单方通知取消上述采购订单,订单尚余60余万未履行。昆山材料科技公司同意山西公司行使其解除权,但称已为该订单采购了价值约16万的原材料,要求对方赔偿订单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

 

然而,法院最终却并没有支持昆山公司这一看似合理的诉请。原来,昆山材料公司采购的原材料是AU99.99的黄金,为大批量采购,原材料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多样化加工,其使用对象是不特定的,并非只能用于供应本案山西公司。同时,原告采购原材料的时间为20125月,在本案山西公司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之前,且无证据证明该笔采购是为被告的采购订单备货。因此,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山西公司取消订单造成了原告产生了损失及损失的金额。综上,一、二审法院最终均驳回了昆山材料公司的上述诉请。

 

法官提醒: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山西公司行使了其解除权,取消了订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本身并无不当,但如果对昆山材料科技公司造成了损失,其应当赔偿。然而,合同解除后昆山材料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成立,昆山公司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为订单的履行已进行了各项投入,并且由于对方取消订单的行为造成了投入材料的损耗,产生自身损失。原告因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故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