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子偏吃窝边草 贼手伸向老东家
作者:俞晓芳 吴向阳 发布时间:2014-12-04 浏览次数:337
重庆籍男子罗某在常熟某羽绒服企业打工已经有15年,却因为手头紧,一时糊涂将“贼手”伸向了东家,夜盗仓库鸭绒共计人民币6.75万元。近日,常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罗某自1999年到常熟后,就一直在常熟某羽绒服企业上班,平时负责从仓库领取鸭毛到制衣车间,在羽绒服填装之前,负责鸭毛称重。2014年9月初,回了趟老家后手头比较紧,考虑到微薄的工资,罗某有了离职的念头。但辛辛苦苦干了十几年就这么走了,罗某心有不甘,并暗自盘算要带走些值钱货。
由于经常和鸭毛打交道,罗某知道鸭绒要二三十万元一吨,于是很快将目标锁定。
当晚七点半左右,罗某运载最后一袋鸭绒准备离开厂区时,被保安拦了下来,示意其停车。作贼心虚的他一时慌了神,一脚油门直接将车开到了厂区外。后罗某觉得事情可能败露,便又回到厂区门卫打探,原来是两袋鸭绒在铁皮棚放置期间,恰好被厂长秘书陈某发现,考虑到露天放置有安全隐患,在叫人拖走期间,鸭绒却不易而飞。陈某在厂区转了一圈后,发现只有罗某的车还在单位,遂通知门卫将其拦下。
事情败露,罗某又想了个欲盖弥彰的点子,其主动电话厂长,承认自己拿走了制衣间的鸭绒,并说自己准备离职。没想到自己的主动“认错”,却得到了原谅,前提是将拿走的鸭绒还回去。于是,罗某又来到了厂区制衣间,装了满满2大袋鸭绒还到门卫处,第二天罗某准备好了检讨书准备再去上班。但厂长秘书陈某在检查还回来的鸭毛时,却发现与昨晚在铁皮棚下的鸭毛品质不一致,遂又立即通知保卫科,后罗某终于承认从仓库偷走10袋鸭毛的事实。后经鉴定,罗某所窃仓库内灰鸭绒10袋,每袋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辩护人认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行为,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罗某不具有自首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因而不构成自首。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和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本案中,罗某归案后虽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有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及所在单位控制下的意愿,不具有投案主动性的特征,故对罗某自首的定性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