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执结一起涉及迁让房屋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房屋后未能交付产生矛盾,闹上法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细致工作,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义务交付了房屋,申请执行人陈某在购房四年后终于住进了自己的房子。

 

20106月,陈某经中介向张某购买了位于江阴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在支付购房款后办理了产权过户。但在交付房屋时,被执行人刘某以该房屋系其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丈夫张某在双方离婚前私自出售房屋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换掉门锁居住在该房屋中拒不迁出,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然而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向无锡中院上诉,无锡中院维持了原判。陈某无奈,便向江阴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与张某离婚后独自抚养小孩,除涉案房屋外没有别的住处,而陈某给付的购房款早已被张某挥霍掉。法院认为,若一味强制迁让房屋,即使案件得以执结,却无法化解纠纷,更可能留下矛盾激化的隐患。

 

鉴于上述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借助社区熟悉情况的优势,协同社区做好释明工作,对刘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给予刘某一个月时间寻找住处及迁出房屋;另一方面以执行通知书、执行令、面谈等方式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刘某在限期内主动迁出房屋,并向陈某交付房屋钥匙。陈某也自愿补偿刘某一万元用以租房。至此,该起持续了四年多的房屋迁让纠纷圆满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