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驾车冲入他人虾塘,本应尽早处置,却因一时大意给他人酿成了巨大损失。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3618凌晨2时左右,被告陈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至建湖县庆丰镇东平村境内弯道处路段。因夜间看不清,加之速度过快,车辆驶出路边,冲入到原告唐某承包的虾塘里。陈某下车一看,没有撞伤行人,只是撞坏了树和栏杆,便打算第二天早上再报案拿车,遂自行回家睡觉。19日早,被告陈某报警并前往事发现场时,才发现因为车辆漏油,唐某虾塘内虾苗已经全部受污死光。

 

建湖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未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建湖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采用市场比较法对唐某虾塘中的虾苗损失进行价格认证,结论为:建议补偿价格为人民币76808元。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被告陈某驾驶车辆驶入原告唐某虾塘内,致虾苗污染死亡,造成损失76808元,且被告陈某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唐某2000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唐某748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