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担保出承诺 拒不履行显不当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4-12-04 浏览次数:402
父亲因儿子非法吸储公众存款被拘留,而自愿向受害人出具承诺书,为儿子的债权债务提供担保,并承诺归还,后要求归还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某向原告蒋某吸收存款人民币26500元,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监视居住,后被刑事拘留。嗣后,韩某、李某之父及李某某、韩某共同出具担保,承诺“……李某共欠全体债权人资金共1573400元,李某之父、韩某承认在
本案起诉后,原告蒋某等被害人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李某之父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李某之父等人出具的担保书和原告等被害人出具的具保书,实行承诺履行借贷手续,三年内与原告等所有被害人结清剩余30%款项的意思表示明确,原告等被害人亦表示接受,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其未履行借贷手续并不影响其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承诺还款并未以李某之父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故其性质为债务承担,而非保证担保,且被告本人陈述其每次回村里都有被害人向其要钱,故被告本人其每次回村里都有被害人向其要钱,故被告关于即使担保成立,原告主张权利也超过保证期间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数额并未超出被告当时承诺的数额,原告主张的款项有李某出具的凭证、公安机关制作的退赃一览表予以证实。被告关于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没有依据的辩解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某之父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