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李某经过汽车时,无端被轮胎炸伤,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时,却坚持只要肇事者赔偿,拒绝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受害人李某因一时之气固执己见,自身损失却未能得到赔偿,实在得不偿失。

 

201211月,吴某驾驶货车从一小区门前经过时,车辆轮胎突然发生爆炸,殃及行人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两千余元。经公安机关处理,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也书面承诺负责赔偿李某的合法损失。然而,事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一纸诉状告到港闸法院要求吴某赔偿。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追加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然后李某认为是吴某造成了其受伤,应当由吴某赔偿,与保险公司无关,并且在法庭上强烈要求保险公司退出诉讼。法庭多次向李某释明,车辆在道路以外区域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是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且保险公司也表示愿意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庭再三解释,李某依旧固执己见,不肯改变诉讼请求。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坚持拒绝保险公司赔偿,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主张范围。李某仅要求吴某赔偿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一审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审理,法院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范围。本案中,经法院多次释明,李某仍坚持仅要求被告吴某赔偿,拒绝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李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