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回“自己”的房屋 法院说不行
作者:欧平 发布时间:2014-12-04 浏览次数:441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房屋迁让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手持房屋产权证,要求被告李某一家搬离,这桩案件看似简单明了,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让我们来探个究竟。
闪烁其词—诉请简单却不明了
王某手持房屋产权证来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一家搬离。起诉状所述十分简单,两年前,自己通过向李某一家购买了位于昆山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已经办理过户,但李某一家拒不搬离,现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一家搬离。
这个案件看似十分清楚,通过购买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王某要求李某一家交付房屋属理所当然,但深究却暗藏蹊跷。首先,法院受理二手房买卖案件中,多数是要求办理产证,已经办理好产证要求交付房屋的案件实属少见;既然都愿意产权过户却占着房屋不给的不符合买卖的基本规律。其次,王某声称该房屋由自己购买而来,既没有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提供付款凭证。再次,王某声称房屋已经买了两年了,两年时间房屋一直被李某一家占着不来主张权利,与常理不符。
难圆其说—房屋并非购买而来
庭审中,李某一家未到庭。王某所举证据仅一份房屋产权证,并声称是向李某一家购买而来。法官再三追问,房屋何时所买?价款几何?如何支付?通过谁买的?双方什么关系?王某回答前后矛盾支支吾吾,最后只好如实陈述。房屋并非是购买而来,而是两年前,李某一家向其借款30万元,因担心李某一家不还钱,遂要求其提供房屋一套作为担保,在借款之日即将该套房屋过户给了王某。谁知,李某一家的主心骨李家大儿子做生意失败,未能归还本息。王某见要回借款无望便要求拿回房屋,遂有了这起纠纷。
法院走访—真相大白后判驳回
了解这些情况后,法官登门李某家核实实际情况。通过了解,李某家确实在两年前向王某借款了25万元,并拿这套房子作为担保,但在归还一段时间的高额利息后,因生意失败,无力继续偿还本息,李家大儿子为避债务已经离开家乡,家中仅剩李家年逾80岁的一对老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非通过向李某一家购买所得。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一家将房屋过户给王某,是作为25万元借款的担保,并约定了借款清偿后可以赎回,王某获得这套房屋的产权违反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自然无权要求李某一家搬离。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就本案而言,李某一家将房屋过户给王某并非是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其真实意思是作为借款的担保,王某取得该房屋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有悖于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维护不动产物权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是避免强势方利用自身优势在借款之初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导致弱势方权利受损。如本案中,该房屋的价值显然高于借款25万元,若认定王某取得该房屋合法有效,则对李某一家是不公平的。当然,本案中虽然王某要求迁让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但他还是可以要求李某一家还款25万元及合法利息,如李某一家无法偿还,王某可以申请拍卖该房屋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