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院长谈司法为民和司法公开新举措
发布时间:2012-11-02 浏览次数:714
嘉宾介绍:
公丕祥,男,汉族,1955年1月生,山东蒙阴人。1974年参加工作,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法学博士。
1996年任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1998年任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校长,1998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2002年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2003年起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访谈时间:
2012年10月30日
访谈地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网记者:您能介绍一下江苏省法院系统近年来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吗?
公丕祥:截止到今年2月,《江苏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实施意见(2009-2013)》确定的72项改革任务,目前已经完成的有55项,基本完成的有13项,占改革总任务的94.44%。截止7月底,62项已经完成,9项基本完成,1项正在落实。改革总体推进情况良好。
省法院制定《<江苏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实施意见(2009—2013)>分工方案》,明确全省各级法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职责分工,对“实施意见”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逐项明确省法院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并确定完成时限。
制定《关于加强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就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范围、试点项目运行效果评估、试点项目的转化推广等进行规范。建立司法改革联系点制度,确定14个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为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联系点,制定《关于开展司法改革联系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联系点的工作职责、组织建设和管理规范,以点带面推进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建立司法改革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市中级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督促既定司法改革任务的落实。
人民网记者:您能介绍一下,江苏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工作的亮点及成效吗?
公丕祥:近年来,我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审判行为更加规范。在刑事审判方面。为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五级定案把关机制,规范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自2006年7月1日起,省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现开庭审理。为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减少相同或类似刑事案件在量刑上的差异,最大限度地消除“同案不同判”,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早在2003年3月,我省姜堰法院开全国之先河,对11种常见罪名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探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
2007年8月,最高法院将姜堰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六家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之一。2010年,我省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目前,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涉及盗窃、抢劫、诈骗、交通肇事等常见罪名15个,省法院在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会议上应邀作经验介绍。2012年7月,量刑规范化管理软件系统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行。
在行政审判程序方面,为了推动行政机关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搭建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的平台,早在本世纪初,南京下关区法院、吴江市法院、海安县法院等地就率先促成当地人大、政府出台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着力改变之前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的“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产生了广泛反响。
2010年底,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省法院与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首次构建起覆盖全省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2010年,全省法院有1678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较2005年增长了近9倍。全省有9个省辖市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超过50%,其中南通地区达96.1%,南通海安县则连续5年保持100%,形成行政诉讼著名的“南通现象”和“海安样本”。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在出席省法院与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的“江苏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现场会,对上述“海安样本”、“南通现象”、“江苏经验”给予了充分肯定。《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中央媒体对现场会进行了深入报道。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出庭,而且出声、出效果,使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真正成为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重要举措,从而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省法院于2011年5月同时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全省法院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网记者:您能介绍一些,近几年,江苏法院系统作了哪些司法为民的工作?
公丕祥: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2009年底,全省三级法院在原有的立案大厅的基础上,全部设立了统一的诉讼服务中心,悬挂统一标识;之后,2011年全省基层人民法庭也全部设立了统一的诉讼服务站。诉讼服务中心(站)除了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立案、诉讼收费、案件查询等工作的“一站式”服务以外,还不断拓展服务职能,借鉴医院门诊大楼的服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简案速裁、执行督促等众多职能,实现了“诉讼服务、纠纷分流、矛盾化解”三大功能一体化运行的“门诊式”综合诉讼服务,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诉讼服务模式。2011年,全省三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被评为全省政法工作创新奖一等奖,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日前,全省法院创建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被评为江苏省首届 “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省法院于2011年5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大力推行巡回审判方式,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全省人民法庭在辖区所有乡镇均设立巡回审判点。2011年巡回审结案件100814件,巡回审判率达43.80%。
为了解决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能够同等地享受法律保护和司法服务,全省法院除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坚持实行诉讼费的减、免、缓交制度以外,近年来还分别针对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无着的申请执行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亲属以及特困信访户等,相继设立了执行救助资金、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信访救助资金等。2009年,无锡市人大还专门制定出台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从立法层面为刑事特困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民网记者:江苏法院系统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公丕祥:自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以来,省法院更是加大了对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组织推动力度,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强力推进司法公开。全省各级法院以打造“阳光司法”为目标,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要求,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和省法院制定出台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和示范法庭标准,统筹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6个方面50项司法公开任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
许多司法公开举措已经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比如,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法院开放日制度,每月或者每季度确定一天作为法院固定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群众走进法院、走进法庭,零距离感受司法;普遍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法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典型案例和改革成果等;普遍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
2011年,全省法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旁听庭审12621人次。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参审比例不断提高。2011年,全省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达80.54%,同比增加了19.37%。省高院和常州、徐州、淮安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今年3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2011年度《法治蓝皮书》显示,江苏高院司法透明度名列全国高级法院前四位,无锡、徐州中院入围全国中级法院前十位。
人民网记者:江苏法院在人民调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您能介绍一下吗?
公丕祥:江苏省各地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通过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等各种非诉纠纷解决组织的建设和完善,引导和鼓励群众尽可能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常州、徐州等地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强化相关部门自身化解纠纷的职能,从制度上有效保障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效果较好。同时,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对接机制。
各地法院一方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类矛盾纠纷,积极推广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省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确认工作,依法赋予各类非诉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从而更好地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
人民网记者:您能介绍一下江苏省法院司法改革还在哪些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公丕祥:我省法院在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审判指导制度改革、审判组织改革、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改革、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等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同时,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还相继开展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试点、民事小额速裁改革试点、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改革试点、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理改革试点等工作。
应当说,经过多年的改革,特别是近十年来的改革实践,全省法院审判和执行程序更加完善,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司法能力进一步提升,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江苏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积极广泛的影响,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兄弟法院的认可。江苏高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9家高级法院司法改革联系点之一,在最近几次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座谈会上,江苏高院均作了经验交流发言。201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同意我院作为司法改革联系点法院就不断完善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和推进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这两项改革项目进行深入实践,为全国法院司法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