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非儿戏 岂能写着玩
作者:高勇 卢凤 发布时间:2014-12-03 浏览次数:444
因借条没写清楚,欠款人就在法庭上矢口否认自己借过钱,并声称借条只是自己“写着玩玩的”,借条真的是写着玩玩的吗?近日,江阴法院判决了这起借款纠纷,判决认定被告包某借款属实,需归还原告尹某两万元借款。
2014年10月,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包某归还借款2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借条,只见借条写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2万元,年息1分,1年后归还,包。”由于没写明没写明借款的时间,也没有写明是向谁借的钱。被告包某到庭后,称“本案的借款并不存在,我写借条只是玩玩的,不知道借条怎么到了原告手上”,这一番话,让尹某大为光火。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称借条是“写着玩玩的”有悖于一般生活常理,此外,借条内容写明了所借款项的币种、金额、利息、归还期限等,形式上也具备借条的明显特征,可看出此借条的真实性和严肃性。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借条等借据是证明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重要凭证,借条的书写是相当严肃的事情,特别进入法律程序后往往就成为了定案的关键证据,不可以当做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