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挪用拆迁款用来炒股获刑
作者:鞠燕华、吴一鸣 发布时间:2014-12-02 浏览次数:36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用于拆迁安置的费用私下存入自己的炒股账户中,辩称是借用,实则是以借为名挪用拆迁款。近日,滨海法院审理了该起挪用资金案件,一审判处被告戴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07年6月份,江苏某面粉有限公司厂区被盐城市一工程公司购买,获得相应补偿款。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面粉公司将其中部分拆迁补偿款打入时任面粉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的戴某个人账户中,用于安置职工。戴某在收到拆迁补偿款450万元后,将其中的418万元,先后10次私自转至个人的炒股账户里,用于炒股营利。当面粉公司需用使用这笔安置费用,戴某又陆续从炒股账户中取出部分资金用于发放,目前,45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均已发放完毕。
案发后,戴某在检察院核对相关账目时,主动供述其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戴某的辩护人认为戴某是向面粉公司借用资金,不属于挪用资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查明后认为,面粉公司将山资金汇入戴某个人账户,并非是将资金借给戴某使用或支配,而是为了逃避公司应承担的相关债务,并且公司明确要求戴某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戴某明知涉案资金是以借款形式由其保管,资金在性质上属于公司财产,其无权使用资金,但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将其中大部分资金转进个人股票账户,给该资金安全带来较大风险,故戴某行为符合挪用资金最的构成要件,遂不予采信辩护人的意见。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鉴于其案件侦查过程中,有自首行为,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