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合伙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最终被抓获归案。12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炳、魏福(均为化名)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暂扣于公安机关的涉案款项人民币二十三万四千元,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炳、魏福均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卢炳提议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被告人魏福表示同意。后二被告人计划实施。

 

2014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福出面购买了被告人卢炳亲戚刘平(化名)的牌号为“苏NAE402面包车一辆。2014年1月27,被告人卢炳魏福到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东小店支行,由被告人卢炳持被告人魏福捡拾的姚光(化名)居民身份证,冒充姚光出面申请办理开户名为姚光的银行卡一张。2014年1月28,系被告人卢炳负责勘查人伤工作日。当日,被告人魏福拨打电话保险,编造刘平驾驶牌号为“苏NAE402面包车撞到行人姚光的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卢炳负责处理该事故。后被告人卢炳魏福按照自己业务范围准备人伤事故理赔材料式样,又共同到江苏省东海县通过他人依照其提供的理赔材料式样伪造了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沭阳县中医院病历等理赔材料,并由被告人卢炳按照程序上报获取理赔款。

 

201432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两次分别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14000元、120000元到姚光账户。次日,被告人卢炳持该银行卡到银行支取人民币80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卢炳、魏福均分。后因该银行卡被姚光挂失,被告人卢炳、魏福未能取得剩余款项。

 

201433144,被告人卢炳、魏福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卢炳、魏福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0元,并暂扣于公安机关;涉案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54000元被公安机关暂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炳、魏福作为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炳、魏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卢炳、魏福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炳、魏福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炳、魏福犯罪后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卢炳、魏福共同退出其占有的赃款,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