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以被告人文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单位太仓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太仓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4月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于20131027日夜,采用变卖生产设备、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陶某、章某、潘某、金某等17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2437元。上述工资经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被告单位太仓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员工潘某5000元、杨某2000元。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太仓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被告人文某系被告单位太仓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被告单位太仓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某均系自首。被告人文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对此,对被告单位太仓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多年来,老板恶意欠薪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形,广大职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