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病羊遭扑杀 诉讼维权获退偿
作者:李林清 发布时间:2014-12-02 浏览次数:696
经人介绍购买20只羊,不想竟然都是病羊,并被国家相关部门强制扑杀,李某的损失还能挽回吗?近日,江苏省滨海法院用判决给出了肯定答案!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李某向被告郭某购买20只羊,并支付购羊款26500元,其买卖合同成立。被告郭某辩称与原告李某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但其在派出所的谈话笔录中说明经宋某介绍以26500元将20只羊卖予“小美子”,证人宋某出庭作证,证明是原告李某购买了该20只羊。被告郭某在笔录中陈述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基本一致,故对被告郭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被告郭某出售的20只羊患一类传染病,应视为其出售的羊质量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原告李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郭某应当退还原告李某购羊款26500元。该20只羊因病被滨海县防治重大动物指挥部扑杀,该损失应由被告郭某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之间的关于20只羊的买卖合同,被告郭某归还原告李某购羊款人民币2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