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购买20只羊,不想竟然都是病羊,并被国家相关部门强制扑杀,李某的损失还能挽回吗?近日,江苏省滨海法院用判决给出了肯定答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3328,原告李某经中间人宋某介绍向被告郭某购买羊20只,其中大羊12只,小羊8只,总价款为26500元。李某买回后发现有羊不吃草,第二天打电话询问被告郭某是否是病羊,郭某回答是羊认生,承诺都是好羊。后李某发现20只羊陆续生病,便于当月31日下午将20只羊送回郭某家中,要求郭某解决,郭某借故外出躲避,不予理睬。李某无奈,于当晚报警,后经县兽医站检疫,并经省动物疫检控中心检验,为小反刍兽疫阳性,属一类传染病,羊群被滨海县防治重大动物指挥部扑杀。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李某向被告郭某购买20只羊,并支付购羊款26500元,其买卖合同成立。被告郭某辩称与原告李某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但其在派出所的谈话笔录中说明经宋某介绍以26500元将20只羊卖予“小美子”,证人宋某出庭作证,证明是原告李某购买了该20只羊。被告郭某在笔录中陈述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基本一致,故对被告郭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被告郭某出售的20只羊患一类传染病,应视为其出售的羊质量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原告李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郭某应当退还原告李某购羊款26500元。该20只羊因病被滨海县防治重大动物指挥部扑杀,该损失应由被告郭某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之间的关于20只羊的买卖合同,被告郭某归还原告李某购羊款人民币2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