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氧机损坏延误救人时机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周琪 林佳锟 发布时间:2014-12-01 浏览次数:338
徐州某卫生服务站在医疗过程中吸氧机发生故障,致使送来急救的病人张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由此引发一场医疗纠纷。日前,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1473元。
法院审理认为,卫生服务站在接收患者后就与其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在急救过程中由于吸氧机损坏延误了救治时间造成患者死亡,没有全面履行急救义务,故应该对其过失承担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由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院未能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提供相关病历证明,故应推定其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徐州鼓楼法院对被告作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147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