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卫生服务站在医疗过程中吸氧机发生故障,致使送来急救的病人张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由此引发一场医疗纠纷。日前,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1473

 

2011126,张某身体不适到被告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在确认张某没有过敏药水后给其挂水,不一会儿张某就出现不适症状,医生准备给张某吸氧,但吸氧设备突然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之后张某被急送徐州市肿瘤医院抢救。但因延误了急救的最佳时期抢救无效,张某于当日死亡。后原告向徐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申请鉴定,由于缺少张某至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的门诊病历等鉴定材料,使鉴定无法正常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卫生服务站在接收患者后就与其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在急救过程中由于吸氧机损坏延误了救治时间造成患者死亡,没有全面履行急救义务,故应该对其过失承担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由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院未能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提供相关病历证明,故应推定其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徐州鼓楼法院对被告作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147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