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18上午7时许,太仓市浏河菜场来了一群不速之客引起了便衣民警的注意。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围着菜场转了几次,最终停在一居民小区门口。车上走下来三男一女,女的有50多岁年纪,姓王,人称“大姐”,是一名司机。三名男子分别为李某、张某和杨某(经审讯后各自交代),该四人不停地在菜摊之间穿梭,毫无买菜之意。

 

730分许,薛阿姨像往常一样缓慢地骑着电动自行车到某蔬菜摊位去买菜,此时,被告人杨某、李某、张某盯上了李阿姨挂在其电动自行车龙头的包包。杨某快速上前一步,将其裤腿挂在薛阿姨的电动自行车外侧的支架上,并开始叫嚷薛阿姨停车,薛阿姨停车看什么情况之时,李某在电动自行车的龙头前遮挡住阿姨的视线,并在起哄。后张某迅速从薛阿姨的包包内将钱包偷走。阿姨正在与杨某理论,哪知其钱包早已被杨某的同伙(张某、李某)偷走,而此时,大姐也早将他们所乘的面包车启动,并且车门早已敞开等待同伙上车……而这一幕被执勤便衣民警看在眼中。民警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搜出一钱包,里面装有1700多元,面对铁证,四名被告人不得不低下了头,而薛阿姨面对失而复得的1700元现金,感叹不已……

 

太仓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四被告人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此,对其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处以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