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促销空调,却发现存在价格欺诈,遂将商家告至法院,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这是滨海县人民法院首次将“知假买假”认定为消费者的案例。

 

 2013年11月4先生在某购物网站上看到被告某空调公司宣传促销其一款商品,该商品描述为“¥4399 59折 ¥2599元 送货上门”,李先生注意到该商品页面及月成交记录描述其原价为4399元,遂下单购买了该活动商品5件,并完成付款。成交后,李先生查询了该活动商品的店铺成交记录,发现该商品在被告公布的促销活动前7日并无成交记录,而活动前最后一次在20131025的成交价为3049元,李先生认为被告销售商品存在价格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价款12995元。

 

被告某空调公司辩称,原告是下岗职工,他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这种所谓“打假”,消费者是为了使用而购买,而原告购买是为了通过诉讼谋取利益,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被告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原告下单购买,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未按物价管理规定公布商品原价价格,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995元。

 

法官点评:

 

一直以来“知假买假”行为往往会引起各方的争议,有人认为这样的行为缺乏诚信,利用此种手段牟利更是不道德,也有人认为通过这样的手段惩罚销售假货的商家值得称赞。理性分析不同的观点会发现,公众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很大程度上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的争论,但却忽略了“买假者”本身处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作为一个消费者其有权挑选自己想要的商品,作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该符合国家规定。消费者收到了欺诈要求赔偿属于其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