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短暂停车,事故也要担责?
作者:师先超 发布时间:2014-11-28 浏览次数:433
面对起诉,被告马某某一头雾水:“他们自己撞车关我什么事,我已经将车停在路边,他们出事故是他们的责任,为什么要我承担责任?”。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特殊案件。
原来,
经查,被告南通某保险公司对被告马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承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庭审中,被告南通某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中我公司承保的车辆只时临时停车,并没有参与到事故中,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马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随意且较长时间停放在事故现场南侧,车身较大,影响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视线,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马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庭后,驾驶员马某某表示路边随意停车确有风险,并庆幸自己的车辆有保险。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有明确规定,其中该条第二款中明确:“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