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起诉,被告马某某一头雾水:“他们自己撞车关我什么事,我已经将车停在路边,他们出事故是他们的责任,为什么要我承担责任?”。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特殊案件。

 

原来,2013941330左右,原告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县双甸镇某路段,遇有被告朱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进入该路段,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原告杨某某、被告朱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事故发生时被告马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正停放在事故现场南侧,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离开现场。20131020,如东县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以“当事人未保护现场,事故部分成因无法查清”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后,原告被送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9552.8元。因被告未能及时赔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6067元。

 

经查,被告南通某保险公司对被告马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承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庭审中,被告南通某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中我公司承保的车辆只时临时停车,并没有参与到事故中,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马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随意且较长时间停放在事故现场南侧,车身较大,影响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视线,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马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庭后,驾驶员马某某表示路边随意停车确有风险,并庆幸自己的车辆有保险。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有明确规定,其中该条第二款中明确:“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本案中,正因为驾驶员马某某的疏忽大意,将车辆较长时间停在交叉路口边上,车身较大,势必影响到来回车辆的视线,因此,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官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能够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在人多车多的道路上不要乱停乱放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