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打砸财物 债主反成被告人
作者:周树平、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4-11-27 浏览次数:379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有人就是不还钱,这时候债主该怎么办?按理说,债主可以采取起诉等合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泰州市高港区的一名债主,因为行为不当反而站在了法庭的被告人席上。
原来,这名债主因为追债未果,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打砸欠债人父亲的工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陈某向崔某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崔某多次催要未果。今年5月21日下午,崔某至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陈某的父亲经营的机械吊具公司再次催要时,与陈某等人发生争执。当晚,崔某遂纠集刘某、余某、戴某、王某、卢某等人至上述公司处,采取脚踢、木棍捣、石头砸等手段,将该公司的不锈钢电动伸缩门、防盗门窗和长安牌面包车等财物损毁。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191元。
案发后,崔某、刘某、余某、戴某、王某、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刘某、余某、戴某、王某、卢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上述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崔某、刘某、余某、戴某、王某、卢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系主犯,均应按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刘某、余某、戴某、王某、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单位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该院依法分别判处崔某、刘某等5人单处罚金和拘役不等的刑罚。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债务人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因讨债不当而构成犯罪的案例不在少数,主要表现形式有: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债权人讨债维权无可厚非,但一定要依法,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借钱时,双方最好立下借据。此外,遇事要冷静思考,切不可采用暴力方式讨债,以免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变,甚至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