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载客出游似偶然事故, 诸行为违法必然获刑罚!”,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被告人朱某、杨某某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长期在如东县洋口外闸从事海上快艇旅游服务。2013919,被告人朱某、杨某某先后接纳了12名游客乘坐被告人朱某管理并经营的80马力的快艇,该快艇系被告人朱某请南通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组装,且未经检验,亦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经被告人朱某认可,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艇带游客出海游玩。出海期间,被告人朱某、杨某某二人均未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让游客穿戴救生衣,亦未进行相关安全教育。设有10个座位的快艇上亦坐有12名游客,且在游客提出超载的情况下,被告杨某某表示“没关系,一会儿就到”。该艇向海中行约数分钟后发生倾覆,艇上连同驾驶人员共14人全部落水。后经积极营救,共有8人生还,其余6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两被告辩称,事故中的快艇属于交通运输工具,载游客出海应属运输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客体为生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就本案而言,二被告行为应属生产经营行为,相关人员在从事该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经营安全。二被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据此,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朱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表面上看,本次事故的发生只是一起海上交通事故,实质上二被告人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正是“未经许可经营、所驾驶船舶未经检验合格、驾驶人员无驾驶资质、严重的超载、未给游客穿戴救生衣、未落实安全措施”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这次事故的发生,使这看似偶然的事故成为了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