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载客出游似偶然事故 诸行为违法必然获刑罚
作者:师先超 孟良燕 发布时间:2014-11-27 浏览次数:307
“常载客出游似偶然事故, 诸行为违法必然获刑罚!”,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被告人朱某、杨某某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长期在如东县洋口外闸从事海上快艇旅游服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两被告辩称,事故中的快艇属于交通运输工具,载游客出海应属运输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客体为生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就本案而言,二被告行为应属生产经营行为,相关人员在从事该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经营安全。二被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据此,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朱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表面上看,本次事故的发生只是一起海上交通事故,实质上二被告人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正是“未经许可经营、所驾驶船舶未经检验合格、驾驶人员无驾驶资质、严重的超载、未给游客穿戴救生衣、未落实安全措施”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这次事故的发生,使这看似偶然的事故成为了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