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手舞足蹈”摔倒受伤谁之过
作者:周立虎 发布时间:2014-11-27 浏览次数:662
参加旅行社旅游的老人在等车时摔倒受伤,老人与旅行社为到底是为啥受伤各执一词。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旅游公司赔偿老人人民币23000元。
旅行社:老人是锻炼身体时受的伤
去年11月6日,时年75岁的阜宁县阜城镇老人孙老太参加盐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南大理6日游活动。
法庭上,负责此次旅游的导游说,“当时孙老太是我组的旅游成员,全组都是50岁以上的老人。
旅行社认为,孙老太系自己作运动的原因而受伤,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孙老太摔倒受伤是事实,但此事故无法预见且也无法避免,所以旅行社没有赔偿的义务。旅行社已为老人们购买了旅行意外险,不能追究旅行社的责任。
孙老太:我当时要摔倒时做自我保护的动作
孙老太陈述,那天早上,我们在昆明一宾馆门前等车前往机场时,“由于门前坡较陡,路面较滑,只是打了个‘踉趄’而已,而不是在锻炼身体。况且我这么大的岁数,不可能像那些年轻人那样做高难度的踢腿动作。”
老人提供的三名证人证明,孙老太突然摔倒,后用轮椅抬上飞机,到阜宁后由儿子送到阜宁中医院治疗。“孙老太摔伤后,因大家急于上汽车,没有来得及采取救护措施,然后到机场用轮椅抬上飞机,到盐城机场后又上汽车,晚6时多回到阜宁,由她儿子送到阜宁中医院治疗的。”
经诊断,孙老太为腰一椎骨折,鉴定构成了10级残疾。孙老太产生的医疗费除公费医疗报销外,要求旅行社赔偿33520元。
法院判定:未采取措施,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老太的摔倒受伤是当事双方都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到底是什么原因摔倒受伤似乎是本案的焦点。然而,在孙老太受伤后,旅行社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却是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成为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
法庭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老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孙老太在不慎摔伤后,旅行社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在飞机到达盐城后,仍让孙老太乘坐汽车到阜宁,到达阜宁后也未将孙老太送往医院救治,游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的义务,对孙老太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为成员购买旅行意外险,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故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孙老太的损失人民币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