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女生课间与小伙伴结伴上厕所,不慎在教室过道内摔伤,致使脾脏挫裂和左肾切除。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本案受害者小菲系某中学初一学生。某日课间,同班的小芳拉小菲一起上厕所,两人手拉手从课桌间的过道内快速往外走,经过小慧的座位时,小菲边走边扭头与坐在位子上的小慧讲话,却不慎被坐在小慧前面的小伟放置在课桌旁的书包绊倒。小菲身体失去平衡,腰腹部撞到课桌桌角,当时就晕了过去。小菲随即被老师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小菲因此次撞击造成失血性休克、左肾及脾脏挫裂,并进行了左肾切除手术及肾脏修补术。后经鉴定,小菲的伤情构成了七级伤残。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小菲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事故发生在校内课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本案事发班级内学生人数过多,课桌椅摆放密集,供学生通行的过道狭窄,学生在通行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磕、碰到桌椅。事发时,小伟的书包放置在课桌旁,而学校对学生在狭窄过道内放置书包的行为并未制止,增加了通过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导致小菲被书包绊倒而撞伤。因此,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芳拉着小菲快速行走及小伟在课桌旁放置书包的行为均与小菲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小芳、小伟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造成的损害,要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小菲在狭窄的过道内快速通行时,扭头与后方同学讲话,未观察路面情况,致使被书包绊倒,故小菲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据此做出判决。

 

法官提醒:目前大多数教室空间狭小,且课桌数量较多,导致教室内通道狭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加之课桌设计大多不合理,学生将书包放置在课桌旁地板上的情况比较普遍,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在此,呼吁学校在确定班级人数时不要超过各地区教育部门关于教室额定人数的限制,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也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可以通过采购储物柜供学生放置书包或指定书包放置区域的方式,防止学生在教室过道内放置书包杂物的现象,保障教室过道的通畅。另外,针对中小学生活泼好动的特点,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告诫学生勿在教室内追逐、打闹、游戏,防止发生受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