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法院在案件审理实践中发现,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赠与公证程序过程中比较随意,欠缺规范,极易引发当事人诉争,也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应当引起重视。

 

存在问题:

 

一是公证笔录制作简化粗糙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制作的赠与公证笔录过于简化粗糙,对同一事项的问答记载千篇一律,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赠与人赠与受赠人房屋等大额财产的原因不做询问,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泛化记录,甚至对无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如已有配偶的情人之间的房屋无偿赠与行为,仍然不做深究,丝毫不问及赠与人对未成年子女等法定被扶养人的居住考虑,这就为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今后的赠与纠纷埋下隐患,也助长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良风气,更纵容了一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或政策的明赠暗买行为。

 

二是公证告知不够及时充分

 

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事项后,未就权利义务责任、公证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对当事人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及时充分告知,导致当事人在仓促办理赠与公证后反悔,引发赠与合同纠纷。此外,公证机构对于很多重要事项如赠与公证所需资料、材料要求等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当事人前来索要公证书时,公证处时以欠缺材料为由推诿发放,对公证书生效与否也不做明确答复,增加了法院认定赠与事实的难度。

 

三是应当终止情形继续办理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在因当事人的原因致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或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等情形,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但在实践中,公证机构经常存在因公证事项欠缺相关材料而久拖不决的情形,甚至在公证书发放前一方书面撤回公证申请时,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不置可否,既不终止公证程序,也不送达公证文书,甚至将未生效的公证书复印给当事人。本院在审理案件中还曾发现,公证人员在已经觉察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和矛盾的情形下竟然熟视无睹,继续办理公证,这种做法不仅不能防范纠纷,反而极易引发当事人对赠与事项的诉争。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协会监管,统一标准规范

 

建议公证协会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细化公证程序,统一赠与公证的标准和规定,及时公布、告知当事人各种赠与公证所需资料、材料。同时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业素质,建立公证人员考评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程序的超期公证、违法公证、迟延告知等不规范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是发出司法建议,完善公证流程

 

对公证程序欠规范的公证机构发出司法建议,提高公证笔录记制作技能,细化赠与公证应当查明事项,比如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真实关系,赠与人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赠与给受赠人的原因,以及赠与人对其应当承担的被扶养人如父母、未成年子女今后的安排和考虑等等,不仅要体现公正笔录的完整性和全面性,也要体现公证笔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要求公证机关对当事人应予补全的重要书面材料采取通过笔录或书面方式告知,并告知当事人补交期限及不予补交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的撤回公证申请要求公证机构予以书面答复。

 

三是强化沟通交流,提供法制培训

 

与公证机构定期举办座谈会,加强与公证协会的沟通协调,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公证程序问题和瑕疵及时予以纠正。同时为公证机构提供法法制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法律功底和业务水平,明确公证机构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注意的事项及应予改进的地方,从而营造良好的公证法律氛围,促进公证的规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