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伟东:找准法院与综治契合点 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作者:于伟东 发布时间:2012-11-01 浏览次数:514
基层法院要认真把握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努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只有找准法院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契合点,才能清晰定位,才能最终达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法院参与综合治理的契合点就是审判,它把守着调处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关口,这更加凸显了法院审判工作在综合治理中的重要性,更加明确在新形势下,综治工作必须立足审判,充分扮演好纠纷裁判者、矛盾平息者的角色,以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引领审判、执行工作,同时要通过审判活动及其延伸工作对公民开展普法教育,运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预防和减少各类犯罪与纠纷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依法发挥审执职能,实现矛盾化解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不能单就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作出判决,不能单以打击了犯罪、分清了民事和行政诉争纠纷的是与非就认为已经履行审判职责并参与了综合治理,全面正确的认识应该是立足审判、着眼社会。刑事审判要贯彻“惩教并重”,通过打击犯罪与帮教回访维护社会稳定;民商事审判要发挥司法的利益调整功能,用好诉前调、当庭调、庭后调和以案释法等多种手段,力求纠纷化解,案结事了人和;行政审判积极推进简易审、圆桌审、协调审,将协调工作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行工作要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威慑机制和诚信机制,通过依法惩治“老赖”,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全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拓宽便民利民渠道,能动司法助推社会和谐
开展预约立案,加强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和人民调解三项具体工作,建立起了即立、即保、即调的“保调联立”便民快速通道。对农民工、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体,积极采取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措施;对涉及劳动争议、医疗、工伤等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切实保障群众权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巡回审判、法官工作站、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等工作机制,结合法官进村居兼任副书记或副主任,开展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共建机制,打造“十里之内有法官、百姓诉讼在家门”的半小时司法服务圈,方便群众诉讼,助推纠纷化解。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与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联动,化解社会矛盾。“走出去”,主要针对还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到村兼职法官要主动与各级调解组织联动,通过协调,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如一些相邻纠纷及老幼病残提起的婚姻纠纷,当事人到法庭来要求立案,法庭通过了解,估计通过诉讼程序无法做到事了,要积极与当地司法所、村支委、当事人的亲属沟通,以人民调解的方式结案。对以司法所、乡镇综治办等组织牵头调处的纠纷,法庭也积极参与,帮助梳理法律关系,提供调解方案,对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提高当事人的认同度。“请进来”,指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过程中,针对一些当事人对抗情绪大,牵涉面广,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及基层组织人员参与旁听,参与调解,参与执行监督,集众人之力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不能把对缓、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矫正看成是司法、派出所、村居委员会的事,把回访帮教当成是我们工作的额外负担。在回访帮教工作上,我们要尽量做到:不定期到各乡镇、街道社区和社区矫正人员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接受学习教育管理和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情况、存在的困难及急需解决的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分析他们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激发矫正对象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服刑人员尤其对青少年罪犯的回访工作更要做到细致,了解其思想变化情况,许多刚被定罪服刑的人由于心理承受不了而意志消沉,劳动改造消极对待。针对这种情况,法官的回访很有必要,要告知他们法律对立功、减刑、假释的规定,让他们重拾信心,认真完成改造,重新做人,融入社会。
四、创新形式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法制氛围
结合“六五”普法工作,以公开审判为依托,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定期深入乡镇、社区、村庄、企业等地,积极推行田间法庭、假日法庭等便民措施,以案说法,以公开促公正,使当事人及旁听群众不仅感受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更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以此促进当事人和解或自愿接受判决结果,服判息诉。扎实开展法律“五进”活动,注重选择贴近群众的典型案件,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发挥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防范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作为把守着社会矛盾最后关口的人民法院,我们要切实结合地方党委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