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而伴随起诉书的一般都会有保全申请书。该类案件的特点就是要求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而且被告大多在外地,且涉案标的较大。诉讼保全制度就是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制度,利用好保全措施,往往会在开庭前将案件了结,定纷止争。20141113金坛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纸品加工厂依法申请对被告安徽某印刷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被告是远在安徽阜阳的一家印刷公司。保全地与金坛相差九百多里地,承办法官在远赴阜阳前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干警们在出发前做好了充足的准备,裁定书、查询存款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介绍信等等都准备了好几份,以备不时之需;查询银行路线、地点,联系当地兄弟法院,制定预案,以确保不打无把握之仗。出发前,院领导也给与关心,强调安全第一。干警们带着领导的嘱托,驱车千里,来到阜阳顺利的完成银行账户保全工作。但是做事认真的法官并没有就这样赶回金坛,法官考虑到,来一趟不容易,如果能够在当地就将案件顺利解决,会达到很好的效果。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决定留下来跟被告谈谈,为稳妥起见,借用当地法院的调解室进行调解。

 

由于法院冻结了被告的基本账户,被告也愿意和原告调解。法官组织调解时,不偏不倚,居中考虑,很快便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双方当场达成调解意见,案件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就了结了,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