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财产遗漏无据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作者:顾亮亮 陈勇 发布时间:2014-11-26 浏览次数:339
夫妻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分割,双方离婚数年后,妻子具状诉讼,认为家庭承包地中有其部分,当初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约定,故要求丈夫返还其承包地。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另查明:孙某于1998年二轮承包时取得位于射阳县兴桥镇某村境内的6.86亩土地经营权,并种植至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均归被告孙某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包括生产、经营的收益,含土地经营权活动的收益。原告在离婚时自愿将财产让与被告,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离婚后,被告种植承包地至今,原告一直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要求分割土地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