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病故后,好不容易又找到一个知冷知热的贴心人,原准备就此安度晚年,不料再婚遭到了三个女儿的反对,甚至差点被三个女儿扫地出门,近日,在丹徒法院审理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的开庭现场,77岁的易先生多次心酸地老泪纵横。

 

1979年,离异后的易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殷女士,殷女士的丈夫患病去世,她一个人带着三个未成年的女儿,家庭十分困难。于是当年底,易先生和殷女士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就搬到了殷女士家中,担负起了照顾她们娘仨的责任。19888月,易先生以家庭户主名义向丹徒区高资镇政府申请建房,经审批获准建造了楼上下共五间一厢房屋。

 

这个重组家庭一直非常和睦,也曾经是村民羡慕的对象。直到去年3月,和易先生风雨同舟33年的殷女士因病去世,易先生悲痛之余,想到三个继女均已结婚,也都不住在家里,自己的日常生活没人照料十分不便。经人介绍,易先生又认识了比他小16岁的丰女士,两位老人都是想着老来找个伴,互相照应,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双方于6月领取了结婚证。因易先生这次再婚事先没有征得三个女儿的同意,当易先生想将丰女士接回家时,遭到了三个女儿的强烈反对,她们认为,易先生一把年纪老糊涂了,如果易先生缺少人照顾,她们可以花钱给易先生请保姆。况且房屋有她们三个女儿的份,应当由易先生和他们三人平分,易先生现在将丰女士接回家,分明是想把家产拱手送给外人。如果易先生非要将丰女士接回来,那她们就将这老两口赶出家门。原本住在婆家的二女儿还搬回了娘家。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无奈之下易先生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共有财产,应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创造为前提。本案诉争房屋建造时,大女儿己出嫁2年,二女儿系工作不久,且无证据证明对建房有出资的事实,三女儿尚未成年,无证据证明对建房有出资的事实,因此三个女儿对上述房屋皆无财产权。据此,判决本案涉及的房产应当由易先生和殷女士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现殷女士已去世,其50%的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三个女儿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