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各种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往往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实施侵财型犯罪、性侵害犯罪或暴力型犯罪。对此,常熟法院以三个典型案例,向广大网络聊天工具使用者发出警示,以此提高使用者在网络虚拟世界活动中的守法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

 

微信结识陌生人,约会遭下药被迷奸

 

2014620晚间,被告人陆某将其通过微信新结识的女子郭某约至常熟某火锅店吃饭。趁着郭某不备,陆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掺入到被害人郭某的啤酒中,郭某误食后当即出现头晕呕吐、肢体无力、意识模糊等症状。次日凌晨,陆某随即将郭某带至该市一处宾馆内,趁郭某无力反抗之际实施强奸。

 

625,被害人郭某至当地派出所报案,次日民警将陆某逮捕,并查获迷药等证物。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被告人陆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承办法官表示,此类利用新型的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异性并实施犯罪的受害人多为女性。犯罪人一般通过聊天工具中查找“附近的人”或者“漂流瓶”中寻找作案目标,一旦用户开启了暴露自己定位和图片的功能,就极有可能被这类不法分子所利用,遭到不法侵害。对此,女性朋友要加强对自己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陌生人聊天要保持警惕,尽量避免单独与网友见面,以免受骗。

 

QQ号码被窃取,冒充身份骗亲人

 

2014年,被告人胡某伙同樊某,两人预谋后约定由樊某以木马程序盗取他人QQ号码后提供给胡某,胡某则冒充QQ号码使用者,向其亲友实施诈骗。2014313,樊某顺利盗取陈某的QQ号码,后胡某冒充原QQ使用者陈某联系其父亲,虚构陈某一朋友急需用钱的事实,要求其父亲陈某某迅速汇钱,并提供了事先准备的银行卡账号,要求将钱款直接转去这位“朋友”账上。次日,被害人陈某某去银行向胡某控制的借记卡上转入人民币3万元。

 

直至623,胡某落网,供述了犯罪事实,樊某亦被另案处理。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已对被害人做了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最终判处胡某犯诈骗罪,获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对此,该案法官建议,用户在使用网络聊天工具时应提高安全性防范,对于陌生网站链接应提高警惕,不要因为好奇心点击不明链接,防止一不小心点击“钓鱼网站”,对借钱请求尤其要高度警惕,必须电话确认,同时也建议不要将好友的备注名设置为显示明显亲属关系的用词,以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朋友圈晒“真枪”,非法买卖枪支落法网

 

20137月,下岗后的孙某终日无所事事,苦觅生财之道。百无聊赖中在一网络论坛发现一条“特别”的帖子。20139月,他与该帖子发帖人联系并开始从事买卖枪支活动。随后,孙某利用微信朋友圈、论坛等方式将其拍摄的真枪照片传至网络,寻找买家,至案发成功交易三次。20143月初,这些散布于微信朋友圈的照片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经调查后确认孙某从事违法行为,521 将其在家抓获。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此,该案法官提醒,以熟人为圈子进行传播的聊天工具,信息接收者对“圈内人”发布信息的信任度更高,因而其安全隐患也更大。因此广大用户在获取和发布朋友圈信息的时候,需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违法信息应及时举报,同时对于不实或非法信息切勿发布和转载。

 

在互联网诞生之初,即有人提出网络是把双刃剑。如今,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高度融合,衍生应用不断增多,手机成为移动电脑,据统计,我国手机网民达6亿多。面对海量的信息发布,在对网络管理者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尤其需要此类网络聊天工具的使用者们规范自身言行、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