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手”伸向车内巨款 当场追击两惯犯落网
作者:季长秋 许冬梅 发布时间:2014-11-25 浏览次数:309
两名80后无业聋哑人,均为盗窃惯犯,又单独或结伙采取撬坏轿车车窗玻璃或钥匙投锁盗窃摩托车等手段窃取财物。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凌某、刘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凌某、刘某单独或结伙到盐城市盐都区、徐州市邳州市运河镇,采用撬坏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钥匙投锁盗窃摩托车的手段,作盗窃案件2起,窃得人民币47000元、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赃款赃物计价值人民币5051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作案2起,计价值人民币50510元;被告人凌某参与作案1起,人民币47000元。其中,被告人凌某、刘某二人窃得财物驾车离开后被受害人陈某发现,陈某驾汽车将被盗财物人民币47000元追回,被告人凌某被抓获。被告人凌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达到较大、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凌某、刘某系共同盗窃犯罪。被告人凌某、刘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