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就离婚的相关事宜协商制定的一揽子协议,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合法有效的,应按协议内容及时履行。离婚五年多来,前夫按《离婚协议书》履行部分约定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前妻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前夫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给付尚欠的生活费计48000元。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离婚协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袁某支付给原告蔡某生活费48000元。

 

原告蔡某与被告袁某于2009819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依法到金坛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儿子生活费及以后成家全部费用由甲方(被告)负担并自愿承担每月给付乙方(原告)生活费600元(第二年起每月为1000元)直至死亡。起初,被告按时支付给原告生活费,从20099202010320,被告共给付生活费5400元。后被告拒绝给付原告生活费。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离婚五年来除去已支付的5400元外,被告尚欠的生活费48000元。

 

被告袁某辩称,原告有住房、门面房、身体健康、有生活来源,不具备经济帮助的条件。被告自身经营的企业负债较多,再给付原告生活费不公平。故拒绝给付原告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付原告生活费属经济帮助性质,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利益等情形,合法有效。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及时履行相关的义务,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已是违约,原告主张及时支付生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分得住房和门面房系其享有的家庭财产权益,不排斥其享有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故被告以原告有住房、门面房和其本人经营企业负债为由不再给付原告生活费的理由,显然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