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储户,应当妥善保管存折、密码,并在存折、密码遗失后及时向银行挂失;作为银行,应当依照储蓄合同的约定保证储户随时存取款项,并保证其资金安全。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大额存款被他人代取的储蓄合同案件。

 

201111月,陈某向某银行借款15万元,该银行将款项汇入由陈某开立的账户中。陈某在设立账户密码后,将存折交给该银行工作人员杨某。之后杨某于当日分三次以密码支取的方式从陈某账户中取款5万、1.7万元、8.3万元。陈某发现其账户存款被取后,于20111121日同杨某交涉未果,遂向该银行相关部门领导反映了情况,但该银行以第三人杨某与陈某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杨某也知道陈某的账户密码为由,认为陈某应自行承担责任。后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向其给付储蓄存款15万元。

 

泗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该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陈某在妥善保管存折、密码及申请挂失方面存在明显过错;某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经办人员没有按取款凭条中的内容要求,对两笔大额取款行为进行审核,并按操作规范对户主陈某的身份证信息进行登记记载,明显违反了银行应审核取款人身份的谨慎注意义务。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单笔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0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故法院认定杨某因未妥善保管其存折、密码,应自行负担损失的主要责任,而银行因未按操作规范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负担损失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