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拍卖牟取巨额利益 不服45万罚款状告工商
作者:金琦、王小燕 发布时间:2014-11-25 浏览次数:662
因在拍卖活动中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非法牟取巨额利益,南通市工商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处以45万元的罚款。食品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工商局告上法院。
2013年5月,南通市工商局接到如东某实业公司举报称,其公司有一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司法拍卖,底价208万元,某食品公司在竞买过程中,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以明显偏低的成交价拍得标的物,扰乱了正常的拍卖秩序,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工商局接到举报后随即展开调查,查明在拍卖前,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与其他11名竞买人商定,由其拍得标的物,并以300万元价格与其他竞买人结算,成交价与300万元之间的差价作为好处费给其他竞买人平分。拍卖开始后,食品公司如愿以218万元的价格拍得标的物,并在事后按约将82万元差价付给了其他竞买人。市工商局遂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对食品公司处以罚款45万元。
食品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市工商局存在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执法目的不当、打击报复加重处罚等违法情形,一纸诉状将市工商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工商局对原告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所有程序均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依法告知了原告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应原告要求组织了两次听证,程序合法。依据《拍卖法》规定,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原告串通拍卖的行为损害了拍卖标的财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拍卖市场的公平秩序,致使拍卖无效。原告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被告工商局以拍卖中的最高应价218万元的20.6%对原告处以45万元罚款,在其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并无不当,遂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