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0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对汤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位80后青年不思悔改、年纪轻轻第五次入狱的“疯狂”,真是发人深省。

 

1986829日出生的被告人汤某,200362日未成年时,便因犯抢劫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56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后,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419日、201192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2715日刑满释放。

 

虽然不到十年时间内四次入狱获得刑期总计达八年零一个月,汤某仍然不思悔改,重操旧业。201289日下午1时许,出狱不到一个月的汤某,前往灌南县看守所申请探望之前坐牢时结识的狱友万某。工作人员告诉他,非近亲属探视申请必须所长批准,并告知其所长办公室位置。汤某到办公室时,恰逢所长外出办事。因外出时间不长,所长办公室没有上锁。汤某在所长办公室门前打招呼没有得到回应,发现门未锁,就自己推门进屋,确认所长确实不在屋内。期间,汤某看到办公桌上电脑显示器旁边有一部手机正在充电,见财起意、顺手牵羊偷走手机,立即乘车逃往新浦一朋友家,谎称手机是在公交车上捡的,将手机送给朋友妻子使用。所长回办公室发现手机被盗,调取监控发现系汤某所为后报案。2012815日,汤某潜逃回家被抓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开庭时自愿认罪。其盗窃的HTCT9199手机经鉴定价值258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8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井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