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竹竿引发的诉讼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次数:356
无视禁止标志通行,遭受伤害如何处理?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结的案件会给出某些启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故发生时,该公园改造工程已经竣工结束但仍未对外开放,工程承包方无锡某景观公司在公园的各主要路口均设置有“禁止车辆入内”的警示标志,但对于整个施工区域并无封条进行全面封闭,仍有小路可以通行。事发时,席某明知该公园正在进行改造工程而想入内一探究竟,被摆放在路中间的竹竿绊倒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园虽然已经竣工验收但仍未对外开放,且在主要路口放置有“车辆禁止入内”的标识。席某明知该区域为施工区域却依旧在天黑时骑自行车进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工程承包方无锡某景观公司在工程竣工后未将相关设施进行清理并撤离施工区域,且没有在所有可以进入公园的入口设置警示标识,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对于席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席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无锡某景观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公园改造工程的承建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