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出台方案确保人民陪审员“真陪真审”
作者:宋华俊 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次数:261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要求。去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实现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作为推出过人民陪审“吴中经验”的老先进,苏州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一直备受瞩目。不久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在6家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试点单位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苏州中院近日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提出了要求。
苏州中院政治部法官人事处陆勇华表示,“人民陪审员具有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此次中院试点方案根据四中全会有关要求,重点对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和独立参审两个方面进行加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
确保人民陪审员独立参审
据统计,今年1-10月,苏州全市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2.1万余件。如何维护陪审员参审的独立性是该院此次改革试点的重头戏,《方案》从“落实随机抽取机制”、“保障参审权利”、“扩大参审面”、“拓宽参审工作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方案》要求,今后要建立各类别陪审员的具体信息库,采取全员随机抽取与特定范围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加具体案件陪审人员。要充分保障各项参审权利,要求开庭前应通知人民陪审员到法院阅卷、了解案情;庭审中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有行使调查、发问的权利,除非人民陪审员明确表示不需要调查和发问。
在案件合议过程中,要求主审法官或审判长详细介绍案件事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鼓励人民陪审员率先发表意见,允许庭中修改自己的意见。人民陪审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据了解,吴中法院已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一票提请权工作机制。该院人民陪审员进行案件合议,在与法官或合议庭多数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坚持自己的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将案件提交院(庭)长审核、法官会议讨论或直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实现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
据介绍,苏州中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工作,不断拓宽选任途径,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截至今年7月,苏州法院已经顺利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积极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新增人民陪审员1039名,目前全市共有人民陪审员1520名。
这么多陪审员,如何管理是一项事关参审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该院《方案》提出,要在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实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自主管理,管理人员从人民陪审员中择优选定,并在基层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协调下,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工作。
自主管理工作细则由法院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并经陪审员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制定。自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参审管理、队伍管理及沟通联络等方面,同时对各项职能进行了细化。
据了解,苏州法院已经对此开始了积极探索。吴中法院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办公室,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工业园区法院自主研发了人民陪审员庭审网络安排系统,精确陪审预约,实现审、陪无缝对接。
完善各项配套工作制度
充足的经费保障是人民陪审工作开展的重要条件。据了解,全市10家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费均争取到了财政全额拨款。各基层法院在年度预算编制时都安排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经地方人大批准,作为预算内资金划拨给各基层法院。
据了解,专项经费将做到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根据形势变化,适当提高各类补贴和奖励标准,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苏州法院还积极为人民陪审员落实工作待遇和办公场所,力求做到保障足、服务好。各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每案给予人民陪审员一定补助,改变了人民陪审员“出力又贴钱”的被动局面,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积极性。
“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谢景芳在参加完上午的庭审后表示,人民陪审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增进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工作的认可度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