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被告人在一个月间,采取砸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手段,疯狂作案82起,窃得现金等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余元。日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暨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万元不等;责令四被告人退出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被害人。

 

20137月至8月间,被告人许某、崔某、吴某、刘某在盐城市盐都区、江苏省建湖县境内,采用砸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手段,单独或合伙作盗窃案19起,窃得现金、手机、香烟等物品,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期间,四被告还采用弹弓打碎车窗玻璃、戳坏车轮胎等方式,意图盗窃车内财物,单独或合伙作案共计63起,毁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许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崔某、吴某、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