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证据细微处 还原事实真面目
作者:刘晓敏 发布时间:2014-11-21 浏览次数:374
2011年,太仓的小王加盟了南京某化妆品牌,开了个化妆品小店。还没几年,却因为经营的问题和加盟的化妆品公司产生了矛盾。近日,公司将小王起诉到法院,要求她付清结欠的货款近4万元。庭上双方在对货款的数额产生了很大争议,小王表示不服气:有部分货自己根本没有收到,有部分货也退给了公司,算下来根本不欠多少。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她庭上向法官出示了一份客户应收往来统计明细复印件:“这明细表是公司传真给我的,上面都明明白白写着呢。”公司则表示:这根本不是我公司的明细表,铁定是小王伪造了所谓的明细,企图蒙骗法官呢。
双方都言之凿凿僵持不下,法官对全案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阅,结果在几个细节方面发现了端倪:原来,这个化妆品公司之前就和小王在南京的法院打过官司,当时在法院庭审的记录中,原告多次陈述的供货的事实都和明细表中的记载完全吻合,当时小王也曾说过“原告给我的传真件和他们的清单是一致的”,这说明公司在之前的官司中曾经向法院提交过统计明细表,不存在小王凭空捏造的说法;另外,法官还发现,在之前公司与小王的官司中,公司曾向小王索要一笔130元的运费,而小王一直坚持运费是122元,但如今小王提供的这份明细表复印件中,运费赫然记载着“130元”。换句话,如果明细表是小王伪造的,运费肯定是写122元,而不可能故意去写一个自己不认可的金额;再加上明细表中尾部的签名,就是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上所有的细节都指向同一个结果:这份明细表的确是公司传真给小王的。
最终,法院确认了这份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并按照明细表中结算明细确定了结欠货款的金额。虽然判决结果是小王还应支付一定的货款,但小王表示很服气,毕竟法官还是还原了事实的真相。
【法官说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的内涵,不仅要求法官高效、公正地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明察细致之处,从那些不为人注意的角落中,寻求维护正义的光芒,而本案中,正是注意把握了证据的细微处,才还原了案件的真实面目,增强了法院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