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海陵区法院执行局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贷款额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成功执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认定被执行人胡某应承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胡某一直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遂向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受理本案后,立即向胡某送达执行令,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胡某经法院督促,表示同意还款,并主动和申请执行人王某协商,在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协助下准备办理抵押贷款来偿还债务。

 

2014116上午,在贷款手续已办好,当事人双方准备自行交接时,被执行人胡某因主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债务的争议问题,产生了不愿履行的想法,其配偶也抢走被执行人手中发放贷款的银行卡,导致双方不欢而散。承办法官在了解该情况后,为防止所贷款项被胡某转走,立即赶至贷款银行,果断将贷款账户进行冻结。就在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冻结操作时,申请执行人王某反映被执行人胡某的配偶已在该银行大厅内等待转账,幸亏法院的保全措施抢先一步。

 

由于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进行了冻结,致使其不能取出款项,如不及时解冻完成贷款的发放,银行将收回贷款额度取消本次贷款。被执行人胡某对此非常着急,立刻联系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愿意进一步自行协商和解方案。第二天上午刚到上班时间,当事人双方及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一起来到执行局,就还款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了还款协议,本案双方和解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交接未果的情形下,承办人及时冻结被执行人贷款额度成为顺利执结的有力措施。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适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能够更好地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