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1万机械失窃 原是内鬼伸贼手
作者:王蒙 发布时间:2014-11-20 浏览次数:367
今年5月,公安机关接到我市某船舶动力有限公司报警称,车间内丢失进口气动马达3台、进口滑油预供泵3台,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日前,该起盗窃案在镇江润州法院审理结束,原公司员工孙某因自首获得从轻处罚。
孙某,出生于1984年,案发前没有前科,进入公司后在装配车间工作,负责柴油机活塞连杆部分的组装,因工作主动、积极,被任命为部装一班的班长。
公司发现机械丢失后,先在全公司进行了通报,孙某忐忑不安,当知道公司已经报警后,十分害怕的孙某找到车间主任俞某,坦白交待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并在第二天将将赃物退还单位,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等情况。审判实务中,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孙某系初犯,及时退还赃物,未造成损失,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已经审结,失窃的机械也物归原主,但孙某盗窃过程中的管理疏忽应该引起重视。记者了解到,从孙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中可以得知,贵重机械随意放置无人看管,摆放位置是监控设备的死角,进出公司大门的保安对进出车辆并未仔细检查,而当时这些机械并未放入后备箱内,而仅是堆放在后排座位和后排脚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