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房屋大部分系居民个人找施工队建造,在建房子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工人摔伤的事件,那么发生这种事情的时候应当由谁负责呢,日前,太仓法院就处理了这样的一个案件。

 

201111月,柴某家中建造房屋,让丁某负责整个建造工程,丁某找到了张某负责其中的木工工作。在主房的建造临近尾声时,柴某与丁某、张某结算了建造主房工程的工钱,剩余的建造围墙与阳光房的工作仍委托丁某负责。而此时分包木工工作的张某叫来了王某一起参与工程建筑,在建造阳光房时,工人王某从梯子上摔下,导致脚跟骨骨折。事后,王某认为柴某、丁某、张某都应对自己的受伤负责,因此诉诸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3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柴某、丁某、张某谁是王某的直接雇主以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柴某认为虽然是为自己家搭建阳光房,但工程的相关事宜已经承包给丁某,自己从未委托过王某参与建筑,也没有与王某结算过工钱,因此自己并非王某的雇主,对王某的受伤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某、张某则辩称,柴某是委托自己找人来建造围墙的,自己仅仅是介绍者,并不是王某的雇主,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丁某与业主柴某订立有民房建设施工合同,木工的工作分包给张某,丁某、张某作为承包者,有雇佣他人完成工程的必要,而柴某作为业主,没有直接雇佣工人完成工程的必要;且阳光房的建造虽未与主房的建造一同结算,但仍属于丁某、张某的承包范围;柴某结算工钱时是与丁某、张某结算,而工人王某的工钱是与张某进行结算的,因此可以认定,王某的直接雇主系张某。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本身已经60多岁,在施工中,未按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被告丁某作为房屋的总承包人,将具体工程分包给他人,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加强安全管理,但其并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也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对于王某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某负责木工工作,应为现场其雇佣的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其没有尽到这项应尽的义务,也是王某受伤的原因之一,且其作为直接雇主,应当承担更高的责任比例。因此,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承担40%的责任,丁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而居民如果将房屋建造工程承包给他人,一定要选任有资质的承包商,同时要注意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