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为常识,岂能装不知?”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2014525下午,孙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双甸镇某十字路口时不慎跌倒过程中与被告吴某驾驶的超过核定装载质量的自卸低速货车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孙某当场死亡。如东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定被告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9万余元。

 

经庭审查明,吴某为具有11年驾龄的老司机,所驾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处,且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被告吴某所驾车辆超载,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保险公司要求商业险内增加10%的免赔率,并提供了保险条款签收回执等证据,但双方对 “超载免赔”条款是否已告知产生了分歧。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载是驾驶人员所应知晓之常识,被告吴某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理应知晓,且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在保险条款签收回执中盖章签收,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被告吴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装载质量的机动车辆,且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保险公司按约增加10%的免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因超载会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提高事故发生的机率。如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