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为常识,岂能装不知?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1-20 浏览次数:338
“超载为常识,岂能装不知?”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经庭审查明,吴某为具有11年驾龄的老司机,所驾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处,且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被告吴某所驾车辆超载,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保险公司要求商业险内增加10%的免赔率,并提供了保险条款签收回执等证据,但双方对 “超载免赔”条款是否已告知产生了分歧。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载是驾驶人员所应知晓之常识,被告吴某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理应知晓,且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在保险条款签收回执中盖章签收,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被告吴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装载质量的机动车辆,且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保险公司按约增加10%的免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因超载会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提高事故发生的机率。如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