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罹患淋巴瘤,原本就有些感情间隙的丈夫在婚后不到一年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1113,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因病导致感情破裂的婚姻进行了处理,法院一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80后男子胡某与女子花某均是如东人。高中毕业后,两人均先后到南京读书,胡某毕业后留在了南京工作。2010年,年近三旬的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刚刚毕业不久的老乡花某,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将近四年后,两人于2013年夏天领取了结婚证,并初步打算于年底举办婚礼。领证后两人共同出资在南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正式开始同居生活。孰料,就在预定的婚礼仪式前一个月,妻子花某被诊断出淋巴瘤。其后花某因病治疗长期住在医院,而丈夫则忙于工作,两人间先后发生不少矛盾。今年1010日,丈夫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花某离婚。

 

庭审中,胡某认为双方的矛盾一直就有,婚前因为买房和是否“入赘”等问题就发生过争吵。婚后因女方提出要保管工资卡,并只给自己留500元生活费等琐事也发生过争吵。女方生病后,两人聚少离多,感情已经破裂。

 

胡某代理人对胡某的离婚理由进行了补充,其认为当事人胡某担心妻子因生病难以生育,对夫妻未来的生活也没有信心,加之当事人陈述的诸多原因,希望法院准许离婚。

 

被告花某认为,双方感情是好的,两人之前有较深的感情基础,此次胡某起诉离婚是因为其患病,不能认为感情已经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将近四年,两人间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尽管目前妻子患病,两人间出现了一些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同时,在妻子患有淋巴瘤,正在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作为丈夫的原告,更应承担丈夫的责任和义务,与妻子共度难关,且丈夫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依法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

 

感情是否破裂是认定可否离婚的基础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五种情形是法院作出是否判决夫妻离婚的重要依据。总的来说,离婚案件判定是否可以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关于感情是否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14种情形,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标准。

 

就本案而言,丈夫胡某因妻子患病起诉离婚在道德上是很多人难以接受的。但法院最终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并不是对丈夫胡某进行的“道德谴责”,而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结合两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婚姻破裂的原因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