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在朋友家饮酒,饮酒后回家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死者亲属将一起吃饭之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杨某与陈某一起工作,在回家途中,杨某至陈某家吃饭,杨某饮酒后一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跌伤,被送至医疗治疗,后转至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4597.46元,后杨某因治疗无效死亡。杨某死亡后,陈某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我同意养育杨某之女,在半年之内通过正当途径办理养育手续。杨某的医疗费以鉴定机构鉴定,其中400元不合理收费外,其余医疗费与伤情相吻合在合理范围。

 

另知明,杨某系城镇居民,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杨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某在被告陈某家中饮酒,被告陈某明智杨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违约性及一定的危险性,却未能有效地加以提醒的阻止,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陈某对杨某饮酒驾驶摔伤死亡所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和违法性,故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摔伤死亡应承担主任责任。鉴定机构所作出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某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杨某的死亡系醉酒原因导致,且没有医学鉴定予以证明,故其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杨某系在被告陈某家中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跌伤,伤后即不断住院治疗,后因治疗无效死亡,故死亡与酒后驾驶摩托车跌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陈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陈某辩称,杨某死亡后,曾出具承诺书系出于人道,未实际抚养,对此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杨某死亡后,与原告商谈赔偿事宜过程,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抚养杨某之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的损失经审核认定为681269.96元,由被告 陈某负担10%。遂依法作出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681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