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安清河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利用虚假合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为淮安市某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24月至9月间,在与无锡某公司签订铸件采购合同后,约定从无锡某公司分批购进全新生铁铸件6万余只,被告人张某获得上述物品后以废铁价格将部分铸件销售给被告人许某。经鉴定,生铁铸件价值人民币170余万元。

 

被告人许某明知被告人张某销售给其的全新生铁铸件是骗来的,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先后分十余次共收购铸件30余吨,并通过洒水、撒盐的方式让铸件生锈后,再转卖给王某等人,从中获利1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所收购的生铁铸件,价值人民币40万余元。

 

另查明:201111月至20129月,张某为某光学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为某机械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为无锡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张,上述17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100余万元、税款17余万元,已全部被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