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报销单据骗取六十四万元被判刑
作者:李迎春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次数:682
商店老板张某在报销某机关日常购买的办公用品时,通过篡改已审批通过的报账单据,增加报账金额,骗取报销款合计六十四万余元。近日,灌南法院依法以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责令退赔233000元。
张某在灌南县城区经营一家烟酒百货超市。2009年,经过多番协调,张某的超市成为某机关办公用品的定点供应超市,日常结算由张某持报账单据向该机关审批报销。
经过一段时期的业务往来,张某发现该机关在报账及领款环节的财务管理较为松弛、混乱,张明顿时觉得有机可乘。于是,从2010年2月起,张某在报销业务时,先在报账单据粘贴簿的金额前预留空格,经该机关领导审批通过后,又在事先预留的空格处添加数字,以此加大报账金额。为了避免被会计发现,张某又相应篡改、更换物品清单,以此达到骗取报销费用的目的。
从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案发前,张某先后多次使用上述手段伪造报账票据共120余份,骗取该机关办公用品报销费用合计643000元。案件审理中,张某主动向退赔该机关损失41万元。
灌南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篡改票据的欺骗方式,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64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