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未投保,损失责任谁来担?
作者:师先超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次数:656
“买车无保险,就像买炸弹”。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2014年4月1下午,胡某驾驶轿车行驶在如东县双甸镇某街道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许某驾驶的无牌照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不负责任。事故当日许某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成,故许某到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原来, 春节时,胡某欲购买一辆小轿车,后因价格便宜就买了一辆二手车,还未来得及过户,更不清楚车辆的保险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才知道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经法院审理查明,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周某,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辩称其车辆已出售给胡某,许某损失应当由胡某承担,并当庭出示了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许某受伤,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许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已将小型轿车卖给胡某,虽事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自车辆交付时起,周某就丧失了对该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和控制,且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行为与致人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胡某做为车辆的受让人,具有及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应当由受让人承担,故许某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后经承办法官调解,胡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赔付了许某的损失。庭后,胡某表示买车不能只图便宜,应当认真核实车辆投保情况,“买车无保险,就像买炸弹”。
法官提示:
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转让并交付后,无论是否进行过户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都为受让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应当由受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