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与南通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201212月,李某在南通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区工地从事扎钢筋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报酬由该建筑公司支付。201451015左右,李某在整理部分弯曲的钢筋时从二层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手掌皮肤断伤,住院35天。由于该建筑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工伤申报,致使李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李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从201212月起在被告所承建建筑工地从事扎钢筋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的工资由被告支付,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请求认定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南通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