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寺因铺设道路需要,出具借条向某公司借款,后该公司索要借款,某寺辩称该款项属于捐赠。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201048,盐城某公司作为甲方与盐都区某寺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因庙村群众要求铺设一条农村公路,向甲方借款30000元;乙方在三年内还清,每年年底必须返还10000元;如甲方在近两年内产生利润,在10%分成中扣除;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当日,盐都区某寺住持向盐城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盐城某公司30000元,为作建筑农村公路捐款。现盐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盐城某公司将自有资金出借给盐都区某寺且未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盐都区某寺借款后,未能按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对某寺辩称的借款属于捐赠,结合借款协议及借条,借条上注明的“为作建筑农村公路捐款”内容,系某寺住持所书写,实为借款后的用途,故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对某寺辩称的其属于佛教,不具有经济实体且没有经济来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该院认为某寺是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也应承担相应民事义务,故该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亦不予采信。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