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款是借款还是捐赠?
作者:许冬梅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次数:638
某寺因铺设道路需要,出具借条向某公司借款,后该公司索要借款,某寺辩称该款项属于捐赠。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盐城某公司将自有资金出借给盐都区某寺且未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盐都区某寺借款后,未能按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对某寺辩称的借款属于捐赠,结合借款协议及借条,借条上注明的“为作建筑农村公路捐款”内容,系某寺住持所书写,实为借款后的用途,故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对某寺辩称的其属于佛教,不具有经济实体且没有经济来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该院认为某寺是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也应承担相应民事义务,故该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亦不予采信。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