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超过“保质期”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次数:617
出借人为了保证能及时收回借款,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即使借款人没有能力还钱,还可以让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以为就万事大吉,哪知保证担保也有“保质期”,过期后保证责任免除。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庄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55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被告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徐某诉称,庄某因生意周转于
被告庄某辩称,对借条无异议,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何某辩称,保证期限已过6个月,原告一直没有向其主张过还钱,请求驳回已过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庄某因资金周转,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庄某向原告徐某借款55000元,有其立下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足予认定。被告庄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徐某向被告庄某主张归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何某作为担保人在提供保证时,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贺某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即